离婚后,赡养费支付的问题 | 20年1月1日起,那些新的变化

在之前关于介绍荷兰婚姻家庭法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自2018年1月1日之后,有关婚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发生的变化;简而言之,如果婚姻是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缔结的,那么婚前的财产不再视为婚姻共有财产,这类似于中国婚姻法中有关财产的法律规定。

那么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荷兰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中是有关赡养费规定做出了重大的变化。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法官判决主要遵从的原则是,婚姻的存续期如果不超过5年,那么赡养费的支付的年限就是婚姻存续的年限;如果双方已经有未成年子女抚育,赡养费支付的年限则最长是12年。

新的法律规则适用之后,主要的原则是,法院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根据不同的案例,决定支付赡养费的年限;如果法官选择不做出该内容的申请或者决定,那么赡养费支付的年限则自动是按照婚姻存续期间的1/2,并且最多不超过5年来支付;

同时,法律规定了很多的例外。举例来讲,如果婚姻存续长达15年并且在10年之内,其中一方将开始领取AOW,那么赡养费则仅仅支付到法定可以领取AOW的年限;

另外一个特例,如果夫妻是在1970年前结婚的,那么赡养费需要支付10年;

还有,如果有子女,赡养费需要支付到年龄最小的孩子成长到12岁周岁。

法律不仅仅在支付年限上做出了不同调整,另外于需要缴付的个人所得税的抵扣也出现了变化。举例来讲,2020年1月1日之前离婚,支付的赡养费可以从个人收入中抵扣,即支付赡养费的一方,承担了较少的纳税金额。不过,您的法律适用之后,只有部分赡养费的金额才可以从总收入中抵扣。

由于新的法律规则的变化,使得这个赡养费的问题变得相对复杂。因此,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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