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好撞枪口!中国法学博士在餐厅遭歧视,直接将其告到人权法庭

5月3日,位于荷兰乌特列支的国家人权机构(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受理了一起反歧视中国人申诉并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最终的裁定结果将在6月15日公布。

无论结果如何,能把这件案子告到国家人权机构,对于荷兰华人群体来说已经是一种胜利

故事的起因,是华人同胞乔女士和曹女士在荷兰北部某小镇旅行时在一家当地餐厅用餐,吃出了不明毛发,在与餐厅沟通无果后,在Google评论上如实给出自己的用餐的经历,却遭到了餐厅恶意的回复

  • “ 你(们)一进餐厅,我就看着可疑;”
  • “(你们)把人体毛发放在菜里,想吃免费餐?呵,我们荷兰人不吃这套;”
  • “(你们)离开后,我们当晚都在嘲笑(你们的)廉价表演。”
正好撞枪口!中国法学博士在餐厅遭歧视,直接将其告到人权法庭

她们看到这样的回复后,简直无法相信,也无法接受:自己为什么会被这样对待,凭什么会被这样对待,这是明显不平等且带有种族歧视的言论

华人同胞受害者希望餐厅正式道歉,也希望餐厅就此能认识到自己种族歧视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这简单且合理的请求,却足足等了7个月,且餐厅直到听证会上依旧在狡辩,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

而且进一步“反咬一口”:

  • “这女人在餐厅大吼大叫,打扰我们的客人和工作人员;”
  • “这俩人以暴力方式持续骚扰我们;”
  • “认为她们可疑,与种族无关,而是基于她们疯狂的表现。”
正好撞枪口!中国法学博士在餐厅遭歧视,直接将其告到人权法庭

在听证会上,餐厅方面的所有借口都被华人同胞有理有据地一一反驳

比如,当餐厅自相矛盾地表示:这些言辞不是种族歧视,没有不友好的意图,却又不得不在复述自己当时的言论时把一些极为少儿不宜的词汇讲出来,引得听证会上在座的人都连连摇头。

当餐厅说,他们觉得两位华人女性同胞一进门就觉得她们可疑,是来蹭免费餐的;同胞反驳:那我们为什么不点一个贵的菜?而只是点了一个出餐快的烤肉?因为当时我们俩人着急赶火车,结了账饭都没怎么动就走了…

当餐厅说,这些人在餐厅疯狂闹事,有暴力行为。华人同胞说:请拿出证据。并且一针见血地指出:就算真的是这样,那你的言辞应该是:因为你俩疯狂,我们不跟疯子打交道;而不是我们荷兰人可不像你们这样做事,扯到荷兰人与中国人不一样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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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同胞出庭时候的淡定与礼貌,语言充满智慧却不失温柔;而餐厅方面却明显看得出来紧张和情绪化。两者形成鲜明的对比。当《中荷商报》记者问起华人同胞,出席完听证会的心情时,乔女士回答:尘埃落定

的确,这起事件由于餐厅方面几次三番拒绝出庭或拒绝沟通与调解,导致荷兰其他法律机构无法受理,无法立案,无法推进。而来到荷兰国家人权机构(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餐厅是不可以拒绝的。出庭是对方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不来就要自行承担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记者觉得,这是荷兰华人同胞可以「划重点」记下的第一点。在荷兰待久了,大家谁没碰到过被荷兰人或其他外国人歧视的情况?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犯法。这是写在联合国、欧盟公约与荷兰宪法上的。

而如果遇到这类事件,首先要与对方沟通,和平调解;实在化解不了的矛盾,对方拒绝道歉,甚至“越骂越欢”,自己深受其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解决,拒绝出庭,无法受理,可以来荷兰国家人权机构(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

正好撞枪口!中国法学博士在餐厅遭歧视,直接将其告到人权法庭

第二点,准备充分。当《中荷商报》记者问起华人同胞,出席完听证会最大的收获时,乔女士回答:把自己想说的都说了。确定自己的诉求被听到,对方的回应也听到,让第三方去裁定这件事情的是与否,对与错。这次华人同胞手握相关性证据,且思路清晰,语言精练恰当,做到了有理有据

乔女士也分享自己的经验给大家:收集证据只需要收集相关性的,能证明你这一方观点的即可,不要求多,不要笼长。而且其实做起来也没有那么花时间。而相比之下,对方餐厅,就有点仓促应战,自相矛盾和不相关的事件话题都“搅”进来,给人一种“胡搅蛮缠”的感觉。


一起出席听证会的还有荷兰AMICE律所的一位自愿出席会说中文的荷兰律师Niels Roovers,令大家印象深刻。他针对华人经常在收集证据这一块儿遇到的问题,给出了非常专业的建议,记者建议大家一定要自己记住,也记得分享给在荷同胞。

「联合国消除以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不仅所有故意的、公开的、歧视,还有间接的,隐晦的或无意的其实都属于该公约的范围。然而,作为原告,被歧视之后很难履行举证责任,大多数时候,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对方歧视的证据从而导致申诉失败,没有产生任何结果。

我建议在荷兰的大家关注一下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52条有关于取证的法条,其中说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提供证据。第二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对证据的评估由法官酌情决定。

那么什么样的东西才算证据呢?证据的形式可以是:有记录的当事双方的对话、电子邮件或应用程序通信、受到歧视一方起草的投诉信、相关目击者。

正好撞枪口!中国法学博士在餐厅遭歧视,直接将其告到人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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